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民告官案,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起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名誉侵权案,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目前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合署办公,其设立山寨专栏,发表74篇侵权声明和文章,是法定职责。原告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涉嫌超范围经营,且违反了国家多项法律法规。
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涉嫌超范围经营
庭审现场,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官网截图作为第一份证据,试图证明其职责。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被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定为准。被告自己制作的职责,不能作为证据。
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截图显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促进职业素质提高。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拟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课程开发与教材编写组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与考务管理系统建设、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官网截图显示,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职责变更为:(一)承担国家职业标准在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应用推广。(二)负责管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资源;承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发放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三)受部委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有关信息统计、处理和分析工作,负责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技术研发工作。(四)负责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就业促进会日常管理工作。(五)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就业促进会按照各自社团章程开展相关社团工作。(六)承办部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者对比显示,官网上的截图扩大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由原本的“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变为“承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发放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导者变成了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发放者。凡此种种。
被告将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职责官网截图作为第二份证据,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对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截图显示,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就业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就业技术指导、职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国就业网”和“中国培训网”建设、相关咨询服务。

《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
中国就业业务范围截图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官网截图显示,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变更为:(一)负责为全国就业服务业务提供技术指导; 负责公共就业服务的技术研究并参与组织推广;受部委托,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政策实施的技术指导;负责基层就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提供技术指导;负责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青年、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推动提供技术支持。(二)组织开展全国技工院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技术指导工作,推动校企合作,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创业培训示范项目,指导全国创业培训服务工作;承担全国远程职业培训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按职能分工负责我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支持工作,承办我国参加其他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及相关活动的技术工作,承担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奖励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性技术技能交流活动。(三)承担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编制和修订的技术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指导技能类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四)负责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管服务;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命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并监督国家题库运行;负责对全国技能人才评价的技术指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信息化工作;承担技能类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技术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五)受部委托,负责就业、技工教育、职业培训领域的有关信息统计、处理和分析工作。(六)受部委托,负责就业、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技术领域国际合作项目。(七)承办部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职责截图
二者对比显示,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很明显扩大了业务范围,将原本的“就业技术指导、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改成了“负责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管服务”“承担技能类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技术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添加了“监管服务”“ 认证管理”“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能。诸如此类。
中央编办发[2014]4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被告业务范围与原告经营范围“职业技能鉴定”一致,是原告经营范围的细化,和原告从事相同业务。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结论:“经查,当事人于1999年12月成立,主要经营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训等业务。当事人和高校、培训机构等合作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学员在学校,培训机构等报名,学校、培训机构等负责培训。当事人提供教材、题库和考试标准等,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2023年员工9人,净资产3084.31万元,较2022净资产3269.85万元,净亏185.54万元。被告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2023年员工69人,净资产4425.44万元,较2022净资产4408万元,净赚17.44万元。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与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一样,是盈利机构,企事业单位法律地位相同,事业单位没有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被告互不隶属。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侵权声明中强调,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没有到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如果真的需要备案,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也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备案,但事实并非如此。被告要求原告备案,自己却不备案,是典型的“双重标准”。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打着人社部旗号,用备案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搞“双重标准”的法律依据
中央编办发[2014]4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搞“双重标准”的事实依据
《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2023年年度报告截图显示,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一栏,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的是:不涉及。证明:从事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既不需要行政许可,也不需要备案。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前文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多家下属事业单位,打着人社部旗号,侵犯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起诉域名备案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为了防止“儿子打着老子的旗号招摇撞骗”,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通知要求: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涉及“.gov.cn” 的二级域名同样需要做ICP备案,与一级域名备案流程一致;事业单位禁用“.gov.cn”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域名备案。
法院审理发现:mohrss.gov.cn备案主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其二级域名osta.mohrss.gov.cn没有备案,被事业单位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规使用,网名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cpta.mohrss.gov.cn没有备案,被事业单位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违规使用,网名为“中国人事考试网”;chinajob.mohrss.gov.cn没有备案,被事业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违规使用,网名为“中国就业”。

解放日报侵权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本次庭审,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人社部官网截图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试图证明其职责。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理由之一,源于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域名,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妄称拥有“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
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虽然名字前面带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字号,但其本身并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内设行政机关。天天打着人社部的旗号,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还真把自己当成是行政主体了。
2022年4月23日,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联合20多家官办发证机构,违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域名,设立2个“山寨证书”专栏,集中发表74篇侵犯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权的声明和文章。庄严的人民法庭之上,被告竟宣称发表侵权文章,是自己的法定职责。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没有“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违规行使备案权、监督权、管理权,妄称自己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职责,打着政府旗号,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资源,公开造谣抹黑合法企业,谋取不正当垄断利益,是赤裸裸滥用行政机关名义,误导大众、透支媒体公信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干预企业公平竞争、破坏社会主义法理正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