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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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因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在其官网“澎湃新闻”网站上发布15篇诽谤侵权文章而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第一次传票的开庭日期为8月25日。本以为能够顺利开庭,没想到开庭前几天澎湃新闻突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澎湃新闻的申请,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驳回。澎湃新闻的申请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审理期限却延长了数月,给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造成了时间更长的名誉侵害。
澎湃新闻向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对于澎湃新闻的管辖权异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澎湃新闻主办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为被侵权人,原告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因此原告的住所地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澎湃新闻)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驳回澎湃新闻的请求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上对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性的权利救济,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则可提出变换管辖权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滥用管辖权异议,一方面会造成延迟诉讼,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澎湃新闻在接到开庭通知第一时间没有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而是在临近开庭之日才提交法院,故而有拖延审限、扩大原告损失、浪费司法资源的主观恶意。
审理被告澎湃新闻侵犯名誉权案,因为澎湃新闻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导致第一次开庭推迟75天之久,接下来的庭审能否顺利?法庭审理是否公正公开?原被告之间存在哪些争议的焦点?澎湃新闻凭借“监督之责”行“诽谤侵权”之实该不该担责?澎湃新闻诽谤侵权的背后是否受到利益驱使?澎湃新闻散布虚假信息的幕后推手到底是谁?我们将连续发文,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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