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从未列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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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理,根据宪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于2004年07月01日施行。
2009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但有关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政许可项目没有修改。也就是说,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依然未被列入行政许可。
2010年10月22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将“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列入一般经营项目,标明无需行政许可。
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2次修订,有关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政许可项目没有修改。也就是说,直到2016年,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仍然没有被列入行政许可。
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附件第10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项目名称: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①对政府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④严肃查处清单外擅自新设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发布,附件第152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项目名称: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具体改革措施:①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发布,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一 步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发 展 活 力 的 通 知》,附件第150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然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这是近年来国务院再次强调,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依然未被列入行政许可。
2023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的通知发布,附件第150项同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然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国务院反复强调,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从来没有被列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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