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对第三方鉴定机构备案违法
2025-03-25 09:38:51 作者 : manager 浏览 : 次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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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反复强调不得以备案代替行政许可。然而,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却逆历史潮流而动,打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旗号,用备案代替行政许可。演绎“政策不出中南海”“我的老爸是李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人社第三方鉴定机构备案文件遭质疑
威严的法庭之上,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的第三份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文,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被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否定。
原告认为:文件的真实性,应当以发文机关的文件原件为准,而不能以网传内容为据。更何况,解放日报侵权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已查明,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违规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域名,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文如果真实,主送机关为政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发文机关和主送对象都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长期打着人社部旗号招摇撞骗的被告,再次把自己当成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的主要依据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比较新旧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确有其事。
2009年8月27日公布和实施的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和实施。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纵使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的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为真,也不代表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需要备案。由于行政审批职权需依法设立、“法无规定不可为”,所以市场主体从事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自然无需通过任何形式的行政审批即可经营。审批改备案,需要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只能是“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即颁发国外证书)”和“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即颁发准入类证书)”。
国内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不是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政府颁发的准入类证书,也不是第三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颁发的非准入类证书。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训,且为一般经营项目,故JYPC作为国内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无需人社部门备案。妄称原告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没到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实则是侵权违法行为。
前文《系列报道之八: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从未列入行政许可》,可以得出,人社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违反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通知第一条要求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其中第一项规定,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国务院2019年10月22日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9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发布,要求: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发布,第三条: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2023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的通知,强调了以上内容。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二条再次强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2023年4月25日,根据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一年立案调查,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决定书明确表述如下“当事人(JYPC)提出听证,认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发布虚假广告不成立。本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
同时,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决定书,没有认定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存在违法使用“国徽”“全国”“职业资格”的情况;也没有认定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证书无法作为职称评审、国家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务职级晋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积分落户、个税抵扣等的依据。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举报材料里,包含上述内容。被告举报内容没有得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符合法律法规,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文件精神。
早在2022年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过反复调查核实,以党组名义向人社部出具申请,请求删除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部门对JYPC发表的错误声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13个省辖市人社局,率先全国删除了相关侵权声明和公告共95篇。此时,被告应该借坡下驴,停止侵权,但是迄今为止被告仍然没有反思己过。
2023年7月出版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年鉴》载明:“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投资设立的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是国内创办早、规模大、法律手续齐全的第三方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迄今已走过风雨20年。现有职业资格项目1502个,少儿考级项目209个。考点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认证人数已经突破150万人。市场化的认证模式得到了政府、企业行业、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充分肯定。”
利令智昏。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早已忘记了为人民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反而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和资源,以备案之名行垄断之实,扰乱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秩序,阻挠职业技能鉴定市场公平竞争。2022年4月23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联合20多家官办发证机构,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域名,建立2个“山寨”专栏,集中发表74篇侵犯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权的声明和文章,引发273宗名誉侵权案。仗势欺人,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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